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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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皖0304民初261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23日,被告因为垫还信用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共计19000元,原告同意后,于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付给被告,被告也于2018年6月24日偿还9000元,此后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书写借据一份,借据上述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还清剩佘10000元,但被告并未偿还,原告经过多次催要无果,遂决定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2019年8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直至借款10000元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就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执行,并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被告***主张相应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迟郑国 书记员秦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