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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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2346.53元、利息13861.86元、违约金24049.37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1353元;公告费4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