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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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通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拆除其自家房屋后门通道上的搭建的铁棚、围墙与木门,清除叠放在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行; 二、原告***、***补偿被告***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