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应返还商砼款433.2806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方式见附件。 二、驳回原告鞍山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4元,由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