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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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被告应给付之款,义务人应交付或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21×××15)转给权利人。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