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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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537.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原告已预交),申请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2249元,原告***负担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