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远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就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38号负1-2号(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38号负1-20号、负1-21号)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合计93,801.47元; 三、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