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远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就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38号负1-2号(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38号负1-20号、负1-21号)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合计93,801.47元;

三、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鹤臻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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