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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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6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超过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