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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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6887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6887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9769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976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650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共计6650元,由被告***、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325元,由被告***承担3325元,限被告***、江西中顺汽车(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