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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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租金136353.33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846.67元,共计149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物管费12794.80元、电费10975.90元、水费18.20元,共计23788.9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二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