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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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992.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