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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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原告***位于林口县房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黑1025执异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