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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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被告***3245.18元”、第三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摩托车及手机损失1000元”;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上诉人***20472.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负担4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负担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负担174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负担2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