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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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 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l41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70688.96元、利息2783957.37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之后罚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改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l41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为: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上诉人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516元,由上诉人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16.48元,由上诉人甘肃明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2758.24元,被上诉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承担32758.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