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2956927.01元,违约金1347846.35元,并承担自应当付款日起至欠款付清止的利息损失3186018.6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27490791.96元; 二、被告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05.45元,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被告***负担17849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