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和罚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起诉书公告费和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吴东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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