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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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十八万六千八百九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十八万六千八百九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