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六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五十万元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47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4700元;余款47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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