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利息三十二万零一百八十九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为标准,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付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4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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