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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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