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衡水捷通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金牛特种板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捷通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11401.45元(已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以后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以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捷通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

三、被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24元,由被告衡水捷通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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