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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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39896元及利息(以7339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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