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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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 衡水金牛特种板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807978.6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1600万元为基数,以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3968.25元; 三、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有权以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证号为:衡国用(2007)第0272号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衡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以上债务中抵押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