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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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流转金100万元; 二、被告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20日的特别流转金收益129866.65元,及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特别流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2%计算的流转金收益; 三、被告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786.66元; 四、被告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五、被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兴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