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支付29215.9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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