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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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支付29215.9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