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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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 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永州潇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 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4052.6元,并自2015年2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89元,反诉费6816元,共计24505元,由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承担9234元,被告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