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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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2020鲁17**民初4478号)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1977.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994.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负担99元,被告***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