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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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共计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一角二分(¥25942.1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承担28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承担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