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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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2134955.67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 三、被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6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