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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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0441.57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所欠利息数额为10385.37元;自2020年12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山西新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被告***、山西新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