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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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尚欠贷款本金58,045.47元,支付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以54,970.74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标准计算,并扣除已扣收的利息73.7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