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兴万山红苗木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9元,利息9559.46元,合计159559.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兴万山红苗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兴万山红苗木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