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邳州市岔河镇利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5900元及利息(分别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以1059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已付利息57300元应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邳州市岔河镇利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