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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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莱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717342-201*******62386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0230.58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止的利息为1162.88元,从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贷款之日止,计息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惠东县***********民小组旱地窝地段莱蒙水榭湾13栋1单元3层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5117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惠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510号]的处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负担166元,被告***负担2798元;保全费2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