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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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县黄埠勤豪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黄埠勤豪鞋厂(经营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吉隆够牛鞋材商行支付货款5463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54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吉隆够牛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惠东县黄埠勤豪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