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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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支付建筑材料款78834.5元,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原告顺发便民建材店负担28元,被告***负担1010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顺发便民建材店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本院作退回给原告顺发便民建材店,并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缴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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