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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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金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鲁抗生物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以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以404435.84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以379915.16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以3997177.64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5日,以上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社会保障费用1896087.22元。 三、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加固款294100元。 四、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38元,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138元,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