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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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洛阳鼎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矿山开采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于2020年8月3日解除”; 四、变更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76066元”; 五、***、***在抽逃出资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89元(***、***已预交),由***、***承担21489元,由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40元,由上诉人***、***负担59031元;由上诉人河南金山资源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