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花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都江堰市××街××号××楼××.96平方米和二楼530.96平方米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第二项“成都花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都江堰市××街××号××楼约43.35平方米和二楼约487平方米房屋腾退返还给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租金共计2586500.51元; 四、驳回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92元,减半收取13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81元,共计55877元。由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68元,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4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