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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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为吉林市吉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区的所有权人,相关义务人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二、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岛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从吉林市吉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摊位A区1层精品屋21号房屋迁出,并将房屋交付***; 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岛茶行给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8,041.00元计,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岛茶行迁出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0.00元由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岛茶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