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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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030元(含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10000元); 二、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600元; 三、被告***向原告***垫付的10000元,在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应予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其中4053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陕西信合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2269;其中749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91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