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匀市创立置业有限公司
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都匀市斗篷山路八中入口处负x层x号(不动产权证号:83724,面积:1414.17㎡)、都匀市斗篷山路八中入口处商铺单元1层xx号(不动产权证号:83724,面积:1425.02㎡)、都匀市斗篷山路八中入口处商铺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号:83724,面积:750.16㎡)、都匀市斗篷山路八中入口处商铺单元x层x-x号(不动产权证号:83724,面积:689.78㎡)、都匀市龙山大道西侧新机动贸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匀国用(2013)第189号,面积:2595.99㎡)作价3134307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并同时解除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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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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