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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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其同住家属携带全部物品从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M座1单元19层1号房屋内迁出; 二、被告***偿付原告***所受损失170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偿付原告***所受损失1700000元中的739328.25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被告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受损失1700000元中的960671.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被告***、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和被告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中被告***预付100元由其自行承担;原告***预付150元由其自行承担;第三人***预付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