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日普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5373.6元及该款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60.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