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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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大连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20364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2330元,住***。 上述费用共计551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负担35元,由被告***负担1170元。鉴定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432元,由被告***负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