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江堰市华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归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计至2016年3月15日,按年利率8.89%计算;罚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1日,按年利率13.34%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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