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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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华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归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计至2016年3月15日,按年利率8.89%计算;罚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1日,按年利率13.34%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