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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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其抽逃出资4500000元、2600000元、500000元范围内对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4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欠付的5890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其抽逃出资4500000元、2600000元、500000元范围内对(2016)川0105民初9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欠付的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33.5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33.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