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38.86元;

三、变更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816.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3元,由***负担3,100元,***负担3,272元,***3,7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3元,由***负担2,020元,***负担8,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5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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