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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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浩京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广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浩泰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广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985元及违约金(以3549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参照2019年8月20日起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浩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广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12.50元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