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大昌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金华市大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2000元,支付利息4774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此后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金华市大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